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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政法处  来源:政法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浏览次数: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水利厅:

          为推进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高速公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只需向淮委办理涉水行政审批手续:

          1.高速公路项目跨越淮河流域河道时,其中跨越一条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审查权限在淮委的;

          2.高速公路项目跨越淮河流域洪泛区、蓄滞洪区时,其中跨越一个以上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审查权限在淮委的;

          3.高速公路项目同时跨越淮河流域和其他流域时,淮河流域所占比重较大的。

          二、牵头办理部门

          高速公路项目仅跨越河道或者同时跨越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的,由淮委建设与管理处牵头办理;高速公路项目仅跨越洪泛区、蓄滞洪区的,由淮委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审批程序

          1.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一份技术报告,报淮委组织评审,评审时邀请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2.技术报告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方案和技术报告,连同其它申请材料(详见http://www.marinaassociates.com)报送淮委、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涉水行政审批手续。

          3.淮委受理申请材料后,应书面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出具一份审查意见,寄送建设单位。

          4.高速公路项目审查后,淮委、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附件:《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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